1618(明萬曆46年) 張巒著「東西洋考」中稱蘭嶼為「紅頭嶼」。
1877(清同治13年) 恒春佑縣周有基將紅頭嶼併入清帝版圖,隸屬恒春縣。
1896(清光緒21年日明治23年) 中日簽定馬關條約,蘭嶼隨台、澎割讓予日本。日人將蘭嶼設為研究區供人類學者研究,禁止外人移殖開發,並改屬台東縣管轄。
1897(日明治30年) 日人鳥居龍藏第一次赴本島調查,在報告中稱島為YAMI。
1903(日明治36年) 美國帆船班傑明號事件。日人在蘭嶼設立駐在所,於紅頭社駐警察三名,此為國家體制機構進入蘭嶼之始。
1923-4(日大正12年) 日人在紅頭設立蕃童教育所,日本人在蘭嶼從事鰹魚製造。
1932(日昭和7年) 東清村設立蕃童教育所。
1946(民國35年) 國民政府進駐台灣,劃為山地鄉,成立紅頭嶼鄉公所。
1947(民國36年) 省政府以本島盛產蝴蝶蘭,更名為「蘭嶼鄉」。
1952(民國41年) 蘭嶼指揮部進入蘭嶼島內。
1966~1980 省政府民政廳主辦,配合改善山胞生活改善計劃,共興建國宅566戶。
1967(民國56年) 撤除山地管制,蘭嶼正式對外開放。外資開始進入蘭嶼。
1968-9(民國57年) 「蘭嶼輪」始航。
1969(民國59年) 於椰油設立蘭嶼國中。台灣航空公司九人座的「空中巴士」航行於台東、蘭嶼之間,但無固定班次(直至1972年始有固定班次)。
1970(民國59年) 蘭嶼成立第一個觀光旅館「蘭嶼別館」
1971-4-15(民國60年) 開元港完工。小型機場開放民用。
1973(民國62年) 機場擴建。環島公路開通。1974-5-11(民國63年):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展開「蘭嶼計劃」(核廢場地點選設在蘭嶼)
1980(民國69年) 台東縣政府下令,嚴禁盜採蘭嶼動、植物,並函請有關單位防止攜帶出境,包括:珠光鳳蝶、椰子蟹、羅漢松、毛柿、象牙木、蝴蝶蘭等。開始興建火力發電廠及簡易自來水設備。
1982.5.17 蘭嶼接收了第一批10008桶核廢料。
1985(民國74年) 國建會中提議:建議在蘭嶼成立國家公園,通過大會估成向政府建議案。
1993(民國82年) 「與雅美人共舞」活動~國家公園與原住民權益公聽會在立法院舉行,雅美人身穿傳統戰服,長老以母語嚴厲抨擊內政部在規劃國家公園未尊重雅美人的意願。刪除蘭嶼核廢場經費。
1995-2000 台灣省政府進行雅美族原住民住宅「整」「興」「建」五年計畫,每戶45萬整建房子,並補助554戶。
2001(民國90年) 蘭嶼核廢場回饋金二億二千萬八月匯入蘭嶼鄉公所。

(部落文化基金會資料)



另: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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